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并未单独设立“电话骚扰罪”,但如果电话骚扰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,可能触犯其他相关罪名。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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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电话骚扰伴随着威胁、恐吓内容,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造成他人心理恐慌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,若情节恶劣,可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- 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- 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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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电话骚扰行为包含了敲诈勒索内容,或者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骗取他人财物,则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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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电话骚扰包含侮辱、诽谤、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内容,并达到一定程度,可能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等。
因此,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的“电话骚扰罪”,但电话骚扰行为如果达到了上述列举的犯罪构成要件,就会触发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一般的骚扰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,对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仍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。